2006年12月21日,菲律宾贸工部向我驻菲使馆通报,该部已于当日签署命令,决定根据菲律宾8800号共和国法第15条的规定,对进口瓷砖继续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税率由原来的2.45比索/公斤降低为2.15比索/公斤,期限为2007年1月12日至20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