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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件被盗古瓷器悉数追回 男子获刑10年半

发布:2007-6-17 15:05:31  来源: 中国陶瓷网  [字体: ]

  浙江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是著名的青瓷发源地,早在1988年就被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慈溪匡堰镇人戚忠学却利欲熏心,动起了这一文化遗址的歪脑筋,盗掘了遗址内的28件越窑青瓷,其中5件属国家珍贵文物。前天上午,他被当地法院依法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4月的一天,戚忠学伙同他人到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上林湖狗颈山,盗掘该处一越窑遗址,共盗掘青瓷器28件。之后,戚忠学等人将这28件青瓷器以5万元的价格销赃给余姚人徐某。案发后,上述文物全部被及时追回。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28件青瓷器中有5件属国家珍贵文物,其中一件北宋时期的青釉四系刻花瓶高属国家二级珍贵文物,青釉划花八角碗、青釉刻花盆和青釉刻花盆盖等4件北宋瓷器属国家三级珍贵文物。其他为一般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忠学伙同他人,明知上林湖越窑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而故意挖掘,并盗得珍贵文物,侵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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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下列破坏文物的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林湖越窑遗址位于慈溪市鸣鹤镇西栲栳山麓上林湖一带,为越窑青瓷主要产区之一。上林湖青瓷烧制始于东汉,盛于隋唐、五代,延至北宋。东汉至隋代,上林湖瓷窑的产品主要是罐、壶、钵、碗等,釉呈青灰、青绿或褐色。到唐代,其出品造型优美,釉层均匀,胎体细薄,釉色呈青翠,故称“青瓷”。1988年12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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