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原则。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前言: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数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对于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和防范措施的认知,对于防范信用证欺诈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及其成因
(一)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一般安博尔中诚信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信用证交易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
2.暴利驱使大量的投机商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信用证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国际贸易中大量投机商的存在,他们通过信用证欺诈来获得暴利,而不是通过诚实贸易来赚钱。同时,信用证欺诈较之贩毒、抢劫等国际上公认的并密切合作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而言,风险要小很多,这也是导致投机商们乐此不疲的一个重要原因。
3.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目前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均可进行伪造。
4.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大量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
5.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低和被欺诈人防范意识差、知识缺乏也是信用证欺诈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一)开证申请人欺诈
1.假冒信用证欺诈
该种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贷款,此种欺诈称假冒信用证欺诈。假冒信用证有两类: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指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这个条款会导致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通过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收到货款而遭受损失。软条款的设置形式一般表现为:1.对信用证的生效附条件。2.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3.限制受益人装运。4.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后,方予以付款。5.规定正本提单直接寄送进口商。
(二)受益人欺诈
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受益人欺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⑴欺诈者不履行交货义务,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贷款。⑵欺诈者在单据中作欺骗性陈述。⑶受益人与承运人共同欺诈。
(三)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
此种欺诈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贷款。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对进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在实践中,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应当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15].
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二)受益人的防范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克服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风险防范的心态。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三)银行的防范
1.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3.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
4.在积极扩大国际业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此外,由于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欺诈活动,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
结语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种类和方式的研究,对在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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