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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进出口贸易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发布:2007-6-28 9:42:02  来源: 中华陶瓷网 [字体: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 基本合同
     国际贸易是以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ate of Good)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我国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与有关方面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合同。这是因为:
     (1)尽管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投标、加工装配、补偿等多种贸易形式,但以货币结算、逐笔成交的单边进口或出口方式仍占主要地位。
     (2)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方式,一般也少不了货物的进口或出口。
     (3)在技术贸易中,一般要涉及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出口。
     (4)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一笔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签订合同,而这些合同一般是为履行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合同仍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 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例如:若是自然人,必须是公民。未成年人对达成合同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和醉汉,在发病期间和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若是法人,则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
     (2)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签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一方被迫达成合同,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3)必须互为有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买卖双方都拥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例如: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货款和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 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约首
     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
     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的涵义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条件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
     二、有关国际惯例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条件的统一解释。后来,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和美国�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条件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 ford Rules,1932)
     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它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该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果该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所解释的贸易条件共有六种。该定义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定义并无法律的约束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为使其对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卖双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定义在美洲国家采用较多。
     (三)《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
     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条件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进行过四次修改。现行的《199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80年代中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在原《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通则共解释了十三种贸易条件,其重要特点是在某种贸易条件下都规定了卖方可售电子单证代替传统购纸单据。

     四、十三种贸易术语(贸易条件)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一)工厂交货(EXW)本术语英文为“EXW 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c&F)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 (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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