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这里的检验,包括国家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
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或合同规定由国家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一般应在商品出运前一周内提出申请,报验时应填写“出口报验申请单”,并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通关用的凭证。
报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合同所规定的检验标准。当合同的约定和法定标准不同时,以高标准为准。
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发货人应在签发证书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应重新申报检验。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国家商检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