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质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该法还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但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各国法律均有相似的规定。如美国法律把违约程度按其造成的后果分成“严重违约”和“轻微违约”。对于“严重违约”,受损害方不但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对于“轻微违约”,则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英国则按合同中的不同条款,分成”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这和一般按违约的客观后果进行区分有所不同,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英国的判例已向《公约》的规定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