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第3至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投产当年入库的地方部分,由县财政在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该项目。
2、兴办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第3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缴5年所得税。
4、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税5年;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
5、凡在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其企业技术开发费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增长抵扣优惠政策。
6、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得税5年内县级部分采取收支两条线办法,全部由财政安排支出予以扶持;5年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扶持比例,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以及增值税(县级部分)为计税额计税的部分5年内全部由财政安排支出予以扶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管费,可视项目情况减半收取或全免。
7、凡不需重新征用土地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办的工业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免交土地使用费。
8、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县内应收的建设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9、凡新办税源企业,免收县属公路接道费。
10、鼓励个人或外商以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我县区域范围内兴建市场和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城建配套费和规管费可减半或全免。
11、沿海地区来夹江投资兴办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经营期限较长的项目,在办理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国土等有关手续时,可实行"0"收费政策,待项目建成投产后1-2年内逐步缴纳有关费用。凡沿海地区到夹江投资兴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12、外来投资者及专业技术人才拟在夹江长期居住的,可申请城市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