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甲方: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职务:董事长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盟甲方“良子健身”连锁系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商的法人资格的确认
甲方是在北京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1101082459907(1—1)。
二、商标、字号的使用条款
乙方经甲方特许授权使用“良子”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包括外观设计)。乙方只能在其位于 的加盟店中及店外的招牌上使用。
三、加盟费等各种上缴款项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人民币 万元,加盟金的支付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该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预缴半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此后每半年度的使用费在半年度开始时前5日预缴。 甲方按乙方信用等级和实际床位数来结算特许权使用费。 每月元,依次计算致本合同终止。 特许权使用费从2004 年月1日起计算。
3、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没有违约情况,甲方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但不包括利息和其他费用。
4、如果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和备货资金,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5、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子管理手册》,并提供标准化店面装修设计指导和特制的标识用品及特定设施、设备,其施工费用、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和相关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6、应将各项应付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名称:
开户行:
帐号:
四、商圈保护
1、商圈限定: 。
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在规定的乙方商圈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五、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不得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良子”商标、商号和标识相似或变形的商标和标识。
2、乙方不得将“良子”商标、商号和标志再许可或以转让、出借、转卖等其他任何形式授予第三方使用。
3、不得擅自扩大“良子”商标、商号和标志的使用范围。未经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及标志组合使用。如果发现第三方非法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制止上述非法行为。
六、配货供应
1、甲方通过网络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及时向乙方通报物品到货情况,并根据乙方的情况及时为乙方配送物品。
2、乙方不能顺利消耗使用的物品,在不超期且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可按原进货额向甲方调取其他物品,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按照甲方配货的价格政策摊销甲方配备的物品。
4、甲方定期统一调配乙方的积压物品,乙方须予以配合。
5、甲方是乙方所经营使用物品的部分供应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甲方供应部分物品进行经营。
七、对分店的监督及财务审查方式
1、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盟店检查经营是否合法。
2、乙方有义务参照执行甲方有关加盟连锁记帐方式和结算方式的财务规定,并须于每月规定日期向甲方上交本月的配货款、会员的会费、特许权使用费。
3、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经营数据。
八、后续支持及培训条款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连锁经营的技术、店面管理、财务管理的指导及为乙方培训店经理、员工、收银员。
2、乙方负责承担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订。
3、乙方聘用加盟店工作人员须报甲方备案。
九、限制竞争条款
1、乙方不得同时拥有甲方竞争对手的特许经营权。
十、禁止事项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和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他场所从事与良子健身经营模式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十一、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1、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各种手册、文本及各种规章制度所涵盖的内容均为商业秘密,乙方对此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经营、资金运作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向第三者泄露。
3、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将其所知道的甲方信息、经营方式等向他人透露。
十二、广告促销计划及配合
1、乙方有权利享有甲方统一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2、乙方可以自行策划实施适合本地市场和具有本店特色的广告宣传及促销等活动。
3、乙方需要发布有关甲方及连锁事业的对外宣传材料时,须使用由甲方正式提供的或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料,并按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方式进行。
十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决定加盟店的店面设计、店堂布局,并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
2、甲方的商标、商号、标识和连锁系统受到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协助。
3、如乙方未按“良子健身连锁系统”的规范运作,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和形象,甲方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十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系统及要求规范其经营活动,遵守甲方统一要求的营业时间,将用户的需求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甲方指派和委托监督的人员或机构的评定不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阻碍现场督导工作。
3、乙方的法人名称和注册地址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如乙方变更营业地址,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确定经营地址。
十五、合同的转让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乙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2、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将“特许经营权”(包括商标、商号、良子健身连锁系统等)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须经乙方同意,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甲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十六、违约条款及处理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被媒体暴光批评;
(二)、每个经营年度顾客重大投诉,经查证属实超过十次;
(三)、被工商、税务、城管及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经查证属实;
(四)、向未经甲方授权或同意的厂商进货;
(五)、没有遵守财务规程或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甲方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视为违约。
3、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涉案金额两倍以上的违约金和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各项费用。
4、如乙方在其加盟店中有色情服务,乙方必须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十七、合同终止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合同到期没有续签;
(二)、乙方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又无力或者不可能继续经营;
(三)、乙方的重要财产转给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四)、乙方擅自转让经营权或者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
十八、商标、商号、标识招牌的摘除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必须在三日内自行摘除甲方商标、商号等营业标志。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摘除,乙方不得阻拦,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九、合同的变更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须经过双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二十、其他须在特许合同中考虑的因素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