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以来,对建筑卫生行业提供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最为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市场行为不规范,价格不合理竞争,人才挖墙脚严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等。严重破坏了行业的竞争秩序,影响行业的国际形象,阻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规范行业的行为,创造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的良好形象和地位,防止恶性竞争。特制订“中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供行业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的 保护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是由全国从事建筑陶瓷、卫生洁具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经营、科研、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是自律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凡协会会员及国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设计建筑陶瓷、卫生洁具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产品,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第六条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信守合同,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的方式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抵制模仿和剽窃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要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正常市场秩序,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九条 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尽量回收、利用废弃物,减少环境污染,不向市场提供损害消费者健康和对环境污染的产品。
第十条 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的法规,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与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诚信经营,不以假证件和低于成本价倾销。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应积极参加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关心和参与协会的各项建设,并严格自律,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关心和支持协会建设并在产品创新、产品质量、销售供货、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并颁发证书(细则另定)。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行业内企业禁止采用不正当方式挖掘其他企业内人才。
第十五条 要自觉维护本行业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反上述规定、损害行业形象,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协会理事会视违规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协会除名
4、情节严重的协会将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协会设专职人员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七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理事会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