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中华陶瓷网 [简体版] [繁體版] [网通站]  会员中心  RSS定阅  留言  关于我们   客服中心
中华陶瓷网
 网站首页 行业专题 人物专访 陶瓷收藏 电子杂志 陶瓷装饰 经营管理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直通产区 福建德化 景德镇市 佛山潮州 山东淄博 湖南醴陵 河北唐山 本网动态 网站建设
首页  资讯  企业  产品  供应  求购  展会  招聘  搜索  文化  商城  名家  技术  图库  百科  营销管理  陶瓷之路
首页  | 经营管理 | 营销专题 | 人际沟通 | 创业天地 | 网商 | 职场生涯
信息内容
 
 您的位置: 首页>营销管理>>创业天地>>|
自由连锁加盟 签定合同必读!

发布:2007-8-21 17:25:33  来源: 中国专利网 [字体: ]

自由连锁加盟合同(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销售额比率2000元以下部分交 1.50%;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部分交 1.00%;3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部分交 0.75%;4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部分交 0.50%;5000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元;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元;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共有  条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同乐
包邮特价:360
荷叶瓶
特价:499
辉煌腾达
特价:488
幽梦
包邮特价:1299
陆羽品茶
包邮特价:888
凌云骓
特价:488
自在春风
特价:599
欢天
特价:999
竹之语
包邮特价:1999
和和美美 甜甜蜜蜜
包邮特价:699
烟雨江南
包邮特价:2999
上善若水
包邮特价:2660
 ·本类最新 更多...

信息搜索
本类热点  
营销专题  
创业天地  
关于我们  本站新闻  产品服务  帮助中心  版权声明  网站导航  友情链接  RSS定阅  新闻调用  联系我们  留言
版权所有 (C) 2006-2014 中华陶瓷网 Ctaoci.com 电子邮件:wxchina#qq.com
闽ICP备10020107号-1


扫一扫
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