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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一人公司时机不成熟?

发布:2007-8-24 16:00:23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字体: ]

   公司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的公司形式,一个人5万元就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律界对此仍存争议。在昨天举行的“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讨会”上,有专家认为在目前的社会法律环境下推出一人公司为时过早。

    按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需要在2到50人之间。去年7月5日公布的《草案》在这一问题上做出了重大突破,专门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提出一个自然人拥有5万元就可以注册成立一人公司。去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在进一步修改后,《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虽然《草案》已经明确提出了一人公司的形式,但是法律界对一人公司依然存在另一种声音,上海国浩律师集团斯伟江律师提出,虽然一人公司已变相存在,但是立法机构不一定要迁就现实,在信用机制和监管手段还不太完善的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更容易被一部分人用来恶意逃避债务。据何永坚介绍,另有反对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股权多样化,而一人公司却与这一方向背道而驰。

    “一人公司最大的问题在于制衡机制的缺失”,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律系教授托马斯·莱塞尔指出,德国对一人公司的出资和后续操作提出了额外要求,如个人在提出一人公司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个人决策的记录需要在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并且如果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债权人有权在注册资本之外向股东个人继续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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