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制定目的是为了节约耕地、有效利用资源,减少陶瓷砖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
本标准参照了韩国“土木工程和民用建筑材料”中环境标准的铅和镉溶出量指标,参照国际摩擦系数分级定义对陶瓷地砖的摩擦系数进行了规定;同时根据我国陶瓷砖原料使用情况制定了陶瓷砖放射性比活度指标以及规定了陶瓷砖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可回收利用率。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年 月 日批准。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艺方式生产的陶瓷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10.15 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15部分:有釉砖铅和隔溶出量的测定
GB/T 4100 陶瓷砖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 定义
3.1 内照射指数:陶瓷砖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表示式为:(略)
3.2 外照射指数:陶瓷砖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表示式为:(略)
3.3 放射性比活度
物质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该物质的质量而得的商。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4100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陶瓷砖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0.7,外照射指数不大于1.0。
5.2 釉面陶瓷砖表面溶出的铅含量不得超过3.0 mg/ kg,镉含量不得超过0.3 mg/ kg。
5.3 陶瓷地砖的摩擦系数为不小于0.5。
5.4 陶瓷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可回收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
6 检验
6.1 技术内容5.1的要求按GB 656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技术内容5.2的要求按GB/T 3810.1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5.3的要求按GB/T 4100附录M(规范性附录)中M.4.4条款中规定的测试过程(干法)测试。
6.4 技术内容5.4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