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财务信息披露的特点
破产清算是一项具有很强法律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和持续经营下的财务管理活动相比有较大差异。首先,清算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变化了,收付实现制代替了权责发生制,清算的目的即是终止企业活动、清偿债务‘企业财产变现以是否收到款项为标淮,不存在正常经营上的分期。其次,清算价格取代历史成本,破产清算中,历史成本一般不能作为清算价格,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细则》,破产清算必须财产重置变现,使用清算价格。
二、清算财务信息披露的环境
清算财务信息的陈报受制于清算环境。首先,破产企业的规模、大小决定了清算报告的简繁;企业债权人的多少,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决定了清算报告的种类和清算难度;企业财产的结构也影响清偿的方式,清算时间的长短;第二,变现方式和偿付方式的选择也影响和制约着清算报告的编制。
三、清算财务信息披露框架初探
破产清算财务管理活动涉及众多主体,关系较为复杂。破产法律也十分不健全,清算工作亟待规范,特别是清算财务(会计)信息的陈报更是无规可循,给破产实践带来诸多不便。本文试就破产清算财务信息的披露框架作一初步探讨。
1.清算财务信息的用户
清算财务信息的主要用户是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权力代表机构,债权人会议要了解清算的全过程,对破产财产的界定。清算费用的列支,财产评估变现及清偿等环节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财务信息均应向债权人会议披露。
另外,由于清算的法律性,清算报告必须送立案法院备案,接受法院监督;政府方面,财政部门要了解企业清算情况及损失额;税收部门要掌握企业以前年度的漏计税金及清算中的应税行为;审计部门对清算的真实性要负责,杜绝弄虚作假,侵吞国家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侧重于保护国有资产,规范清算行为,以上各部门均是清算财务信息的使用者。
2.清算财务信息披露时间
《破产法》规定,企业期末提出清算报告,期初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种披露结构无法满足用户期中的需要;许多学者又提出了期初一期中一期末的编报结构,但是也有欠妥当,由于清算期间的不确定性,清算时间长短无法人为控制,期中的时点难以确定。
还有的学者提出,“在正常情况下,可按月编报,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编报”,我们知道,破产清算财产的界定、估价、变现、清偿分配,时间一般较长,大中型企业更是如此,如按月编报,显然不切实际。
通过对破产清算实践的考察,我们发现,清算报告的时伺与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相一致。据此,我们认为,以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编报分期标准是可行的。即清算报告只在每次债权人会议时编报。这种时间划分的优点是:①清算组从编报清算报告的工作中解脱,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达到变现最大的目的,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⑨使清算工作条理化、合理化,减少盲目性;②有利于债权人会议和政府有关各方掌握破产清算进程;④提高了清算财务信息的利用价值,缩短了清算时间,节省清算费用。
3.清算财务信息陈报内容
按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但从节省自身开支角度,一般不会随便召集临时会议,除非发生重大侵害行为。一般说来,在清算期内,债权人会议不会超过三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此时清算组尚未成立,财务陈报的主体仍是破产企业。而实际工作中,清算组在企业申请破产后一般即成立,这种做法明显加快了清算进度,提高了效率。此次会议一般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财产债务清单。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是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呈报的财务信息进行修正,并向社会通报合法债权人及有效债权数额。此次会议应报送的主要报表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债权清单、清算费用表。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是清算的最后程序。此时,清算组应向债权人会议、审计、财政等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陈报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变现表、货币资金收支表、清算费用表、清算损益表、财产清偿表及财产分配表。财产变现表、债权消偿表、清算损益表还应向税务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陈报以进行税收征管和对国有资产及产权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