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六: 个人支付医保比例下调5%
政策: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从目前的每年5万元涨到7万元。对起付线不做调整,维持原有的1300元标准。
解读:根据《通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原来提高5%,相应的个人支付费用就减少了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根据测算,这一调整的结果使得本市医保参保人员在起付线至1万元的部分最高可以少负担435元。每年本市在此范围内的住院病人达到30万人,这一政策是对所有住院病人实行的普惠制。同时,在京参保的农民工也因此受惠。
之七: 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
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保留在农民工务工的工地备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标准,且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
解读:此政策明确表明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过去那种只发点工资打发农民工,不上保险的现象不合法了,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利益。
之八: 个人养老金计算施行新办法
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计算有了新办法。
解读: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多缴就能够多得。在老办法下,还有少数人缴费满15年后就不愿缴费了。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予以改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之九: 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要提交资格证明
政策: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对台港澳人员就业规定了一系列新办法。
解读: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对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7月1日前,组织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7月1日后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之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建立
政策:《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本市196.6万适龄农村劳动力均可参加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财政补贴三方筹资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根据《意见》精神,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缴纳标准可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来确定,并可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解读:我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养老金待遇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不能够长期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意见》将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模式。各郊区县财政在补贴参保农民的同时,再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待遇调整储备金的规模等因素,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后的基本生活。解决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没有待遇调整机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