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行政管理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仅靠成功地保护商业秘密,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兴旺发达,但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是绝不会兴旺发达的。因此,企业应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紧、抓好。
一、是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
考虑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对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任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外地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2)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3)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
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
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用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动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工作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
(1)被侵犯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
(2)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保护其商业秘密(至于什么是合理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
(3)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明文规定,但只是概括性的,在具体实施中,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把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等认定为商业秘密,一般人还比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客户名单、财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的认定,却心存疑虑。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权利人举证、胜诉就比较艰难。在权利人和侵权人签有保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权利人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可证明:
(1)被告一方明确知道特定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
(2)被告已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包括不将秘密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利用这些秘密与原告展开竞争;
(3)被告业已知道,违反合同约定将给原告带来损失,并预先同意自己在违约时赔偿原告的损失。这将使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上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手段与方法,哪一个也不是包治百病的。法律手段有其漏洞,而且属于事后的救济;经济手段使成本开支加大;道德手段则缺乏强制性;仅仅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则力度不够。总之,企业家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运用各种手段,才能有效地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