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契约法律,恪守形式
犹太商人恪守契约律法,他们极少毁约,他们对所在国法律的遵守,常常甚于其本国人。据日本商人称,犹太人从来不愉税漏税。这样做,往往会损失一时之利,但由此获得的长期信誉,价值远非一时之利可比。更何况,契约律法都只是形式上的公正与完备,虽符合人类社会形式合理化的一般历史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内容上的公正。因此,对于把研究律法当作人生义务的犹太商人来说,用武之地其实很大。一是在订约上,他们常常凭借过人的律法智识,以公正的形式与对手签下一份份利益天平总是或多或少偏向自己的合同;二是在守法的背后,在他们智慧的眼里,总有无数的法律漏洞可钻。有一次,洛克菲勒想在巴容县铺一条与竞争对手平行的油管,但对手已让县议会通过一个“除了已经铺好的油管外,不许其它油管路经巴容县”的议案。他苦思一计,一夜之间铺管完毕。次日,面对控制他的县当局及媒体记者,他说:“希望大家到现场参观一下,以判定美孚石油公司的油管是否已经铺好。”结果令自知议案不严密的县当局哑口无言。犹太商人像这样钻法规空子的事例很多。马克思曾说过“犹太人的狡猾手法,就是狡猾地规避这些法律”。智慧主体自然是权力利益的主体。
七、商业道德,冠冕堂皇
纵横五大洲,经商数千年,绝少有犹太商人坑蒙拐骗的事例,他们一般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做短斤少两的事,他们以诚信经商立世。
犹太商人的诚信一来自于其宗教文化。《塔木德》中有许多关于贸易活动中诚信原则的规定;二来自其远见卓识。作为一种弱势存在,如果不守诚信,犹太共同体必定早已消失。
当然,犹太文化中的诚信与我们中国文化中的诚信有相当大的区别,比如对投机钻营,他们并不以为欺。根本上讲,犹太商人所推崇的“诚”是一个实用的“诚”。
八、万物可商,敏于先机
《塔木德》上说:“任何东西到了商人手里,都会变成商品”。真正能实践这句话的也只有《塔木德》的忠实信徒犹太商人,他们早已把合同、公司乃至文化、艺术甚至于他们的耶和华上帝都商品化了。1984年,尤伯罗斯把一向亏损巨大的奥运会卖出了天价,使奥运会从此身价百倍。虽然万物可商,真要做到做好却要商眼锐利,敏于先机。因为思想解放,因为智识过人等诸方面的原因。这些在一般人百求难得的东西正是犹太商人的特长。包括刚提到的奥运会,现代世界的许多原先非商性领域,大多是在将兴未兴之时,被犹太商人率先打破封闭而纳入商业世界的,比如娱乐业、收藏业等。
九、借势乘力,善假万物
世界船王洛维格起家时只有一艘仅仅能航行的老油轮,他将其以低廉的价格包租给一家实力雄厚的石油公司,然后以这层关系成功说服银行贷款给他购得新油轮。照此如法炮制,他很快有了自己的颇具规模的航运公司。洛维格之所以能取得银行的信任是他借了实力强大的石油公司之力。再如二战后罗恩斯坦借自己美国公民的身份,为即将被法军接收的斯瓦罗斯基公司解困,从而获得该公司的独家代销权。犹太人这方面的事例太多,不多举了。一个人,再有智识才华,能力总是很有限的。巨大成功,都是乘势借力的结果。犹太人借乘万物势力的巧善功夫不由人不感佩。
十、广泛合作,善长垄断
摩根说:“竞争是浪费时间,联合与合作才是繁荣稳定之道”,正是他,组织了世界上第一个金融“辛迪加”。洛克菲勒更胜一筹,他兼并近百家石油企业成立的“托拉斯”,曾经一度彻底垄断了美国的石油工业。
犹太本民族的商人合作,早已有了传统,因为有共同的文化基础,这种合作也较易进行。但是,犹太商人的合作范围远不止于此,只要合作能带来甚于单干的利益,他们即愿与任何民族的商人合作,甚至曾经咬牙切齿的敌人,看在利益的份上他们也愿望坐下来谈合作。比如洛克菲勒的合作伙伴,多曾是你死我活的竞敌。在合作与垄断上犹太商人表现突出,除了在这方面意识强烈之外,手法也堪一提,他们以已度人,极善用利益说动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