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落户手续是特殊福利吗
很多大学生在面试通过后就会开始在用人单位实习,很多用人单位也会开始为未来的员工作准备。比如为非本地大学生办理落户手续。在办理手续之前,用人单位通常会要求大学生签订“服务期协议”,并解释这是由于办理落户属于特殊福利。这是为什么呢?
所谓特殊福利,应当包含三层涵义。首先应当是一项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有形的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无形的。其次它应当是工资报酬以外的,如果是工资的一部分那就是劳动者应得的,也就不存在违约补偿之说。当然对于这些大学生而言,他们所享有的这种利益肯定不是工资。最后,这种福利不是每个员工都享有的,具有特殊性。由于其存在特殊性,所以享有该福利的特定员工往往与用人单位有特别的约定。在大多数用人单位,每年录用的大学生毕竟不多,而可能涉及到的落户上海的又占少数,属于特殊的一群。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与劳动者订立特别约定,并在此基础上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服务期协议”是一根直线,连接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约束着双方。对双方而言都是权利与义务同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特殊福利,而劳动者没有履行服务期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同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劳动者也不必向用人单位履行任何义务。
Tips:“服务期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随,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未按offerletter或“就业协议”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服务期协议”无效。
不管是“霸王面”也好,“面霸”也罢,最终都是要开始劳动关系。其实,面试对整个劳动关系而言只是前奏,真正重要的还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绝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会对劳动者开展考核。
劳动者接到录用通知,开始试用期,也就同时开始接受试用期考核了。而试用期考核其实仍是整个招聘录用的再确认过程。要通过试用期考核进行再确认,只有通过了试用期考核,才最终证明了你是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考核可能会是指导带教式的,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进行试用期的新员工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以用明确计分的方式来体现,也可以由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来体现,可由新员工的内部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现。最终的考核成绩,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分数,可以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也可以只是上级或指导人的一句评语。无论何种形式,试用期考核都是一个严肃的评估过程,是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你进行一次为期较长的再评估,评估你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在很多单位不仅应用于新员工试用,还会应用于升职、转岗等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