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利益相关者是同一个利益团体的想法是在痴人说梦,事实上,它们的目标常常是相互冲突的,比如下面说的几点:
■ 不持股的利益相关者很容易成为股东,但反过来则不可能。原因很简单,我拥有某公司的股份,但并不意味着我可以要求成为其雇员或供应商。有鉴于此,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必然要忽略一批关键的支持者,而基于股东的管理则不会。
雇员、客户、供应商或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上购买某公司的股票,并要求获得董事席位,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他们。事实上,很多雇员团体、养老基金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德国、日本等国的债权人)的确就在这么做。这些支持者中很多人都已开始参加年度股东大会,或通过代理投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常常取得成功。
■ 法律体系为不持有股票的利益相关方填补了司法空白,但股东通常不享有这一待遇。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客户和整个社会与公司的关系,大部分都得到了合同法、民法或监管条例的保护。比如,雇员合同上包括了歧视、工作场所安全、养老金、医疗等等条款。相应地,有人违反合同,法院便会介入。
但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则以“隐形契约”的形式存在。根据美国等地流行的公司治理规范,法庭很少介入管理决策对股东造成的后果,只要这些决策满足特定的“商业判断”标准。因此我们可以想见,控制权交给股东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设计,可用来填补司法空白。
对股东最大化观点的批评
对于以上观点有很多批评意见,其中提及最多的意见有合同失效、被迫接受第三方外部效应、企业公民缺失和容易导致企业不法行为等。
但所有这些批评要么错误或华而不实,要么两者都是。简单地说,这些毛病同样会出现在代表利益相关方管理的企业身上。它们之所以出现,并不只是因为管理系统聚焦于股东价值最大化。所有的合同都有失效倾向,原因在于诸多因素,比如疏忽、预料之外地或有费用、对于合同条款的争议、签订合同的意图以及产生结果的效率等。类似地,任何私人之间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的变革),都可能对第三方产生合同签署方未完全内化的外部效应。
虽然美国的企业不法行为吸引了很大的关注,但全世界每个大型经济体都有其不光彩的一部分。比如德国,很多公司都曾因欺诈、贿赂和腐败等违法行为遭到指控或起诉,其中包括老牌企业巨头戴姆勒-克莱斯勒(Daimler-Chrysler)、曼内斯曼(Mannesmann)、大众(Volkswagen)等。而日本也曾苦苦应对诸多企业不法行为,比如“总会屋”(sokaiya, 一个企业敲诈者)治理丑闻——发生在野村证券(Nomura Securities)、第一劝业银行(Dai-Ichi Kangyo Bank);某公司被指将感染疯牛病的食品贴上国内生产的标签——发生在Nippon Food 和 Snow Brand;串通竞标——发生在三井(Mitsui);伪造核电站检查数据——发生在东京电力公司(Tokyo Electric Power Company);三菱汽车(Mitsubishhi Motors)被指故意隐瞒数千起(客户对可能致命缺陷)的投诉;还有食品企业Maruha错贴食品标签等。此外,我们还可以想起法国的维旺迪(Vivendi)、意大利的帕拉马特(Parmalat)、荷兰的Ahold等。你还可以举出很多例子。
管理就是要长期为股东创造价值
这些事例都与股东价值最大化非常有关吗?显然不是。至少有以下三点必须弄清楚:
首先是短期与长期之争。我们应当秉持长期的股东价值最大化观点来关注自己的利益,但经理人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价值转移给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同党),这一点带来了很麻烦的问题。这一点千真万确,因为他们能够基于投资者不掌握的信息来这么做,有时甚至误导投资者。
让企业家去冒险的激励何时成了激励经理人去冒险的东西了?这个问题和管理层股票期权的使用有密切关系。很多期权的授予都和短期业绩标准挂钩,已经成了接受方的单边赌博。由于期权价值随风险增大,经理人可能越过平衡点,承受过多的风险。如果期权帮助提高了业绩,那将是很划算的一笔交易,但大量证据表明,管理层股票期权和公司业绩之间几乎完全没有关系。
首席执行官的薪酬仿佛在无休止地增长,而且与业绩无关,这不禁使人怀疑,这个社会的“愤怒约束”是否已经被破坏。此外,它还可能导致企业的激励手段和员工动力退化,而其后果在未来几年我们还无法看出。
无论如何,此类问题还是比较容易改正的,而要抛弃一个简单的、创造价值的企业理念就不那么容易了。这个观念总体上对经济和社会还是非常有效的,那就是:“管理就是要长期为股东创造价值,这就是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