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XDJM们,现在本人有一个问题急需要帮忙呀:
本人于9月12日提出离职,(已过试用期),将于25日离职,(下午1点计工资)。
按照公司的规定,试用期过了的要提早30天通知,否则扣相应的代通知金。
我想自己提早了14天,应该是扣16天,上了25天班,还有9天的工资。但我今天咨询之后得到的答复却是这样的:
我离职工资是9月份工时(上25天148个工时)扣去25号至10月11号共计108个小时,(25号至30号40个小时,注:我公司是5天半工作制,10月1号至10月6号44个小时,9号至11号24个小时,合计108个小时)
这样的话,我最后的工时是40个小时。工资就是总工资/188*40这样算的。
关于这种算法,我觉得有问题
第一, 我公司10月1号至10月8号放假,3天法定假,2天公司年假,1天补10月1号,1天调休10月14号。那么,这段时间大家都放假,我10月1号至6号的44个小时都应该扣除吗?
第二, 公司是下午1点计工资的,为什么10月11号要扣除的是8个小时,正常离职也是当天下午就可以走了。
第三, 我提早14天通知,为什么算出来之后只有5天的工资(40个小时)
第四, 扣除代通知金有法律依据吗?我们公司已经招到了一个人来顶替我(实际上在我12号提出离职之前,她已经接手了我的80%的工作,我呆在那里没意思才离职的)。这种情况下,我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公司逼我走的,这样扣我的钱是合法的吗?
第五, 如果真的是这样,只有5天工资,那我觉得自己没有必要为了200块钱在这里继续呆着,交接工作什么的,今天20号发了上个月的工资,我自动离职岂不是也一样的。
请大家来帮我忙呀!在此多谢
为什么会在你提出离职前就有80%的工作被交接了呢,意思很明显,这种情况下觉得你当时应该找公司去协商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主动提出辞职,这样你已经很被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