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利润分配制度用于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和分配内容。
范本
第一条 范围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范,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对公司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内容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1) 支付优先股股利。
2)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条 注意事项:
1)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不少于企业注册资金的25%;
3) 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4)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