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汇率、利率风险
如果从国外采购租赁物,需要使用外汇。融资租赁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计价租赁,可以使承租企业避免因人民币贬值而带来的汇率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还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
.规避贸易壁垒
各国对相互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迂回进入。另外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将“贷款”改为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融资的限制。
.灵活多变
融资租赁是贸易、金融、租借三结合的产物,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吸收它方益处,因此在操作上非常灵活,可以有多种方式适应多种情况,因此搞项目方便、快捷而且成功率比其他融资方式要高。融资租赁还可采取灵活的付款条款,例如:延期支付,递增或递减支付,使承租用户能够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来定制付款额。
.加大中小企业的现金流
中小企业若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其贷款期限通常比该设备的使用寿命短得多。而租赁同类型的设备则不然,它可以接近这项资产的使用寿命期限,因而其成本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内分摊。这对于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来说,可带来双重好处:其一,使大部分资金能保持流动状态,因为现金支付可在资产全部使用寿命期限内分摊,使每期支付的租金量减少;其二,成本分摊在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期间,可更密切地同企业营业收入相配比。这一方面可避免引进设备大量耗用资金而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另一方面则带来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优化资产结构
对资产大量固化、沉淀的企业,融资租赁还可优化资产结构。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出售回租”的方法来实现:由企业首先将自己的设备(或固定资产)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来使用,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分享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企业通过这种“回租”,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将不良资产变为优质资产(现金),释放了流动资金,保持了资金的流动性,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盘活了存量资产,而且并不影响企业对财产继续使用。
*融资租赁:小心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比如: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倍受关注。
租赁公司给企业的利率结构若与自身融资的利率结构不相符,在利率方面也会出现利率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使用的是外币,风险就更大,特别是使用非美元硬通货,双重汇率的风险有时会使融资成本翻番。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为规避风险,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融资租赁合同规范化。此外,有些风险是能避免的。如汇率风险,可以采用本币结算租金的方法、使用远期汇率或汇率调期来避免。融资租赁的另一种避免损失的方法是租金偿还担保。因为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活动中承担的风险最大,几乎每个租赁合同都附有一个对出租人有利的担保函,这是租赁业务的基本保证。在以外币做租赁的合同中,还可以通过汇率,利率调期把利率风险大的债务转化为风险小的债务。在贸易方面的购置设备过程中,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把商业信誉转变为银行信誉,减少贸易风险。
在经济活动中,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为此应事先有所准备。如:在财务管理上,可以在平时储备一些基金,如呆账准备金等。平时从费用里提取一定的准备基金,发生损失时,应立即控制损失的扩大,用准备基金补偿损失。另外还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补救风险损失。
附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简称表外融资,是指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即该项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
1.长期租赁。租赁是一种传统的、现在仍然流行的表外融资方法。根据所体现的经济实质不同,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两类。现行会计准则只要求资产负债表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与负债予以反映,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一项租赁业务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为融资性租赁,否则即为经营性租赁:(1)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廉价购买选择权;(3)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如75%以上);(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小于资产公允市价的绝大部分(如90%以上)。然而在事实上,基于前述的种种原因,承租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地(有时以放弃一些利益为代价)和出租人缔结租赁协议,例如:会将租赁期规定得稍短于准则限定的年限,使得尽管从经济实质上考虑,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已基本转让给承租人,但是承租人仍可作为经营性租赁处理。
2.合资经营。近十几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不少为满足大型建设及经营项目的资金需要而进行的表外融资方法,其中常见的是合资经营。具体而言,若某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未达到控股程度的所有者权益,后者被称为未合并企业(Unconsolidated Entities),由于该企业并不控制未合并企业,因此只须将长期投资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而不必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未合并企业的债务。有些企业在未合并企业中安排投资结构、从事表外业务,是为了尽可能地获得完全控股的好处,又不至于涉及合并问题。例如:合资经营企业有一种流行的形式,称之为特殊目的主体(special-purpose entity,SPE),《投资者:小心“表外融资”的陷阱》一文中提到的为安然公司服务的马林基金即是此类公司。这种利用法律漏洞的做法引起广泛的争议。
3.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被用于推广住宅按揭融资。到了80年代,这种融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包括:住宅按揭、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帐款、租赁应收款等。其操作方式通常是融资方将某项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再以此项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在债券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虽然资产证券化在经济实质上属于一种融资活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只是某项资产的转让,所以也不被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当然,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非常繁琐,并涉及大量的法律、外汇管理、会计处理等各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4.创新金融工具,或称衍生金融工具。近几年是创新金融工具大爆炸的时期,这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掉期、掉期化、嵌入期权、复合期权、上限期权、下限期权、上下限期权等。由于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和对于风险进行控制的需要,使得金融工具创新的势头不减,并将持续下去。然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未赶上金融工具创新的步伐,在目前阶段按现行会计准则,运用创新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大都不能得到体现,而只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因此,运用创新金融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