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
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
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我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
考虑到客户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我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
十几天后,我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我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 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我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我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0多万人民币。
各位外贸老师,我们公司这样操作,问题出在哪里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