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企业资产重组的风潮越演越烈。国内外企业对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程度有所不同。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资产重组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突出作用应该为企业领导者所重视。
在实践中,资产重组的具体类型很多,基本方法有兼并、收购、分设等等。通过购并,企业之间形成不同层次的联属关系,或是集团化,从而加强经营上的分工、协作,提高整体的竞争力。就资产重组而言,其首要目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差别较大,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状况也各不相同,所以企业间的资产重组行为可以改变相关企业的总体赢利状况。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是,一家赢利企业兼并一家亏损企业后,其利润总额必然因弥补亏损而减少。对于纳税而言,这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纳税角度看,该赢利企业因此获得了纳税方面的“收益”。
从国际上看,当今100多个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的公司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弥补亏损。并且,对未被弥补的亏损,通常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有少数国家还允许向以前年度结转。就结转期限而言,约25个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约46个国家和地区允许纳税人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从长期看,亏损因此成为税收筹划者手中一个相当有用的工具。而且,以亏损弥补为基础,继续派生出一系列税收筹划策略。
国内外的企业领导者对于亏损和资产重组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资产重组从20世纪90年代后在国内才逐渐热起来,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和认识尚不够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差距。尤其在对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的认识上,几乎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这很大程度上可能与企业经营目标和决策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有关。种种原因使得国内企业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净资产收益率等利润指标偏低,企业总体竞争力弱。由于企业并购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或受政府影响,所以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通常不理想,对并购企业的“拖累”效应明显大于“规模”效应。因此,企业对购并亏损企业的兴趣不大,并且企业并购的主要着眼点很少能放在税收筹划上。
而在发达国家,企业重组已经属于成熟行为,比较常见。并且,有不少企业每年都出于筹划的目的,由专人负责寻找目标企业,进行相关操作。
就分设而言,国内的企业分设行为很多发生在外资企业。这主要是出于税收筹划的考虑。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法有减免税期等优惠规定,新办企业可以从中受益。在实践中,不乏部分外商通过关闭原有企业,重新登记新企业,或是将赢利能力最强的部分分设为新企业的例子。这在中小规模企业和家族性质企业中尤其常见。
近些年来,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也越来越多,但绝大多数仍然未考虑税收筹划问题。例如,很多上市公司频频重组,但大多是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有的是为了保住配股资格;有的是为了摘掉ST帽子;有的是为了大幅度提高业绩,为二级市场炒作提供素材,等等。具体目标和手法各有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其重组方向是提高企业的利润率或赢利水平。这实际上与税收筹划的努力目标正好是相反的。这可能从反面再次说明了企业经营是一个复杂的活动,税收方面的因素只是企业经营者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而非首要因素。
实际上,我国企业间的资产重组行为在税收筹划领域还是大有可为的。因为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不能一概而论。简言之,由于现行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计税扣除项目、折旧政策和税率水平等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企业经营者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这一大前提下,可以视企业的具体经营目标灵活加以运用。
以上所说的主要是企业间的资产重组。实际上,在国外,个人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进行资产重组的行为已经很常见了。以美国为例,纳税人经常收购赢利水平极差,或者干脆就是亏损的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利用美国税法中有关经营亏损、资本利亏弥补的规定,有效减轻税负。这其中较大的受益者是中小企业、合伙企业、信托公司和基金等,尤其是初期研发费用高昂的高风险企业。由于纳税人不畏亏损,所以对这类投资比较踊跃。因此,从全局看,其政府虽然损失了部分税收收入,但可以使其他政策得以实施,在总账上还是有赚头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扣除项目设计和亏损处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差异很大,只有部分经营亏损允许弥补,因此短时期内个人通过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有限。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而言,应重视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从宏观上说,首先要在税收收入与调控经济两者间作出正确选择。如果认为牺牲一定的税收收入,以贯彻国家相关的宏观政策在现阶段是必要的,那么就应该留出足够的税收筹划空间,鼓励市场行为主体采取相应的行为;反之,则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不断完善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