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是指对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上的鼓励和照顾的各种特殊规定的总称。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般性条款的例外规定,税收优惠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体现一定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发挥宏观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作用较其他税种更为突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制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原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基础上,针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漏洞、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形式过于单一的情况,借鉴国际惯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着重突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旨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下面,我们从了解税收优惠方法入手,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
一、税收优惠的一般方法
税收优惠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减免,指对特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部分或全部免除应纳税额。税收豁免,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应税项目或应税来源不予征税,以豁免其税收负担。包括关税、货物税豁免和所得税豁免等。税项扣除,除一般的税前扣除规定之外,针对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规定的一种特殊扣除方式,通过提高其扣除的范围或比例,减少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抵免,指准许纳税人将其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按一定的比率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收负担。主要包括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优惠税率,指对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为低的税率征税。延期纳税,指准许纳税人将其应纳税额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从而减轻当期税负。加速折旧,指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其税负得以递延。减计收入,是指对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算,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优惠。盈亏相抵,指允许纳税人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冲抵以后年度的盈利,从而减少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或是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从而申请退还其以前年度已纳部分税款。优惠退税,指政府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而将其已纳税款按相应程序予以退还,以减轻其税负。主要包括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以上所述的优惠方式,很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体现,如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等。
二、企业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设计上的变化点
同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上有以下几点变化值得关注:
(一)优惠对象发生变化。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中,优惠对象主要针对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从事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优惠、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等;新法在保留对部分企业的优惠的同时,强调优惠针对性,即突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惠,如后文将会提及的对从事农、林、牧、渔等项目的优惠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等等。针对项目所得的优惠,使得企业经营范围和目的不必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局限和约束,更趋向税收中性原则,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优惠手段多样化。原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采取直接减免方式,方法有效但偏单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改直接减免税政策为替代性的优惠政策,如减计收入、投资抵免等。
(三)关注免税收入的概念。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次引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将不征税收入列入税法第二章内容,而将免税收入列入税收优惠政策一章内容。因此,在了解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规定之前,要明确这两者的区别,即免税收入是制定者暂时放弃征税的权利,可以根据需要恢复征税;而不征税收入是从税收原理上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取代了过去内外资企业两套税法并行的局面,公平了内外资企业税负。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将原分别适用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统一税收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重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着重突出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技术创新,激励科技进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当前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学研究质量不够高,科技投入不足,创新能力薄弱,为加快科学技术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加大力度,采取了多种优惠方式。
1.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仍采取减免税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提高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限额,激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