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事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用人机制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工作岗位与人事档案直接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作用日益弱化,“弃档”不断增加。
改革需要打破“壁垒”
据了解,我国人事档案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曾是社会和用人单位了解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我国曾先后颁布了几项和人事档案有关的规定。
1991年4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颁布。1992年,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6年12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布。
其中,《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都是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的,在档案内容、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方面大同小异,主要不同在于管理部门,三者分别为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和组织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一位专家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人事档案法律,导致档案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职工档案的法律属性与权属不清;企业与其员工之间档案信息严重不对称;人事档案纠纷的法律梳理程序不畅等。
针对这些问题,该专家提出解决的办法是,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包括人事仲裁)应当受理档案纠纷;损毁、丢失劳动者档案者,用人单位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应积极协助劳动者重制档案。
高岳也提醒说,现在不少高校毕业生忙着找工作,没有把档案转移的问题放在心上,等到工作单位落实后,才发觉档案并不在学校。对于这些不知档案在何方的同学,可以向学校、原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及参加第一份工作的用人单位咨询。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一位负责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人事档案制度牵涉到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和综合档案部门,组织部门在人事档案政策方面居于中心地位,但在实际管理上却有时不能统一。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国家档案局是统管国家档案事务的最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人事档案成了由人事、劳动等部门进行管理,造成了人事档案管理的多头管理。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事档案改革要“打破现在封闭状态,解决地区转移困难和不便携带等问题”。
他认为,将来人事档案改革要注意两点:
一是要透明化,人事档案的内容要让当事人知晓,以免其他人利用便利条件改写别人档案。
二是要进行档案电子信息化建设,全国联网,设置不同的查询级别。统一整合户籍资料、社会保险、个人信用和个人档案等信息建设的“国民信息系统”,可以身份证号码为号码。这样不仅有利于人事档案的使用,还有利于人口管理。
据了解,在美国和加拿大,个人档案网络化建设已非常完备。在任何一个学校、组织学习或工作之后,个人基本信息都会保存到这份网络档案中。
美国通过类似于中国身份证号码的“社会保险号码”来建构公民档案,这个小小的“号码”包含着个人的“信用记录”、“驾驶记录”、“司法记录”等方面内容。而且,这种档案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有关部门查阅起来非常方便。同时,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特定的密码在网上进行查阅。
“弃档族”
“弃档”人员主要有四类,一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将档案留在了学校,是“弃档案族”中比重较大的。二是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三是办了移民手续的人。四是“跳槽”者和异地求职人员,由于和原单位有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是因为人事档案异地调动手续繁琐,最终选择了放弃个人档案,是“弃档案族”中占比重最大的。
弃档的原因主要有: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档案可有可无;调档程序太繁琐;档案的转递相对滞后,导致人员多次流动后,档案却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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