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应诉
一些企业对外国的反倾销诉讼一味回避,认为政府不会不管不问。其实,根据WTO规则,在反倾销诉讼中,企业是主角,被诉企业的母国只是配角。如果被诉企业放弃应诉权利,那么,即使被诉企业被不公平地对待了,其母国也将毫无办法。
二、成立专门的应诉机构
应诉反倾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成立一个专门的应诉机构是很必要的。在专门应诉机构的人员组成方面,建议由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三、认真填写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是各国反倾销机构普遍采取的证据收集手段之一,被诉企业提供的答卷往往会成为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判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重要依据。当然,对于事关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在提供的时候,应该提醒反倾销当局予以保密,以免相关信息泄漏。
四、积极准备材料和辩护意见
就材料和辩护意见的准备而言,应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反倾销申诉人的身份和代表性问题。根据WTO的规定,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人必须是进口国的同类产业。而且根据WTO反倾销规则的规定,申请者及其支持者的合计总产量必须占其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亦即不能低于50%,否则就不能立案。(2)自身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有多大,时间有多长,是否已经停止。(3)倾销行为是否对反倾销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4)反倾销国内同类产业所遭受的损害同倾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程度如何;(5)我方是否属于不被反倾销的例外情形;(6)反倾销主管当局判定倾销和损害的标准和依据是否合理等等。
五、作出价格承诺
如果我国企业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并已经对反倾销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那么,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国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决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其反倾销当局协商,作出价格承诺,停止倾销行为,以换取其中止或终止反倾销程序。
六、请求司法救济
如果对反倾销国的最终裁决不服,我国企业还可以寻求反倾销国的司法救济。以美国为例,我国企业可以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国际贸易法院仍然作出了不公判决,我国企业还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七、请求我国政府出面干预
如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反倾销国反倾销的实质是在搞贸易保护主义,并已经或正在使我国企业应得的利益遭受损失,我国企业也可以请求我国政府干预。如果反倾销国仍然进行错误的裁决或判决,我国政府就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并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但政府干预毕竟是最后的救济措施,因此企业应该着眼于以自己为主,积极应诉。
八、及时请求行政复审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反倾销措施自征税之日起应该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企业在已经被反倾销但也已终止倾销行为的情况下,有权向反倾销国请求行政复审以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如果后者拒绝复审,我国企业可以在反倾销国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我国政府出面干预。
九、建立自己的快速信息反馈机制
进口国与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直接竞争的同类企业有哪些,产量如何,市场份额有多少,价格如何等等,这些信息对我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是至关重要的。鉴于相关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任务复杂繁重,且专业性强,因此,建议国内可能被反倾销的同类企业共同出资、相关行业协会出面,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当前,国外往往同时针对我国多个企业启动反倾销程序。由于国外反倾销的应诉成本很高,因此,同类企业联合应诉是很好的办法。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请人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对被反倾销企业而言,行业协会出面进行价格协调和组织应诉的情形也占了很大比例。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内行业协会组织,并完善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