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2)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成本的增加或利润的减少总离不开会计成本核算和费用摊销。所得税是企业的一种现金流出,它的大小取决于利润大小和税率高低,而利润大小则受成本费用核算方法的影响。(3)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同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法,否则只能采用别的存货计价方法。(4)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折旧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当然,由于企业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也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5)利息费用支出。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这样借款利息支出就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3、利润分配环节的税务筹划。(1)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税法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股利分配。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1]郭芳兴.《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5(6)A。[2]毛长珍.《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2)。[3]李大明.《税收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