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企业可以无偿使用这9万多元的资金是有利可图的。假设资金利率为5%,如果按照单利计算,则2003年少交的90189元所得税将给企业带来4509.45元的收益,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则可获得5671.94元。事实上,企业获得的利益还不止于此,因为固定资产的通过提前折旧,可以提前收回投资,而提前收回的投资也是企业的一种经济收益。
存货周转过程中,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也是十分重要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能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是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企业经常会发生扩建、改建、大修等专项工程支出。按照相关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将为在建工程购入的专项物资的实际成本及增值税额计入“工程物资”科目,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在会计实务中,通常会出现工程物资与原材料、修理用备件等属基建工程和日常生产不易划分的货物,即共用物资,这就为企业将这部分物资计入“工程物资”或“原材料”提供了选择余地。由于两个科目下税金及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不同,将共用物资计入“原材料”可节约税收支出。如某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一项扩建工程,年利率为5%,年初一次性购入不含税共用物资100万元,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该工程建设期为1年,工程物资均匀投入,年底有11.7万元(含税)的剩余工程物资。将购入的共用物资直接计入“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额的资金占用费为0.85(17×5%)万元;若将其计入“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月全部抵扣,然后再随着在建工程领用逐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额的资金占用费为0.414[90÷12×17%×5%×(12÷12+11÷12+…+1÷12)]万元。由此看出,由于产生了抵扣税金的时间差异,造成应纳税金资金占用费之差为0.436(0.85-0.414)万元。
(二)优化企业税负,实现财务利益。即对从事享有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或对一些纳税“界点”进行控制,直接实现财务利益。如税法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长额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此处10%即是一个界点,企业的相关费用如接近这一界点,应在财务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加大“三新费用”的投资,达到或超过10%这一界点,以获取财务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