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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器门”不是故宫家事 动用“家法”玩伎俩

发布:2011-8-5 10:39:36  来源: 钱江晚报  [字体: ]

  8月3日,故宫博物院对损坏宋代哥窑瓷器员工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故宫表示此处理依据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但拒绝公布条款具体内容,称此为故宫博物院内部管理规定,不便对外。

  国宝受损,闹出这样的轩然大波,引发了民众这么强烈的不满,处理结果竟然仅仅是“直接责任人被行政记大过,部门负责人被行政警告”。更让人吃惊的是,故宫方面居然连处理依据都不让民众看,保密意识如此之强实在不能不让人感叹,你要是拿出保护《藏品管理规定》内容一半的认真劲儿去保管文物,何至于让宋瓷碎成了好几瓣?

  问责的板子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带来了一地的疑问,民众自然就有足够的理由要求看看这所谓的《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这样合情合理的请求在故宫看来竟然成了无理要求,死活不答应?民众有疑问,故宫不是拿出依据来解疑释惑,而是在这个本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问题上推三阻四,难免给人一种无私也有弊的嫌疑。

  惩处责任人毕竟不是故宫的“家事”,你要动用“家法”也得问问民众的意见吧?如果“家法”本身就见不得光,你让我们怎么相信依据这样的“家法”作出的惩处决定还能禁得住大家端详?更何况,故宫装糊涂,民众却不糊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明显,故宫依据“家法”做出的处罚决定较之法律的规定宽松了不是一点儿半点儿,损毁了国家一级文物别说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连“情节严重”都算不上,顶破天也就只能是行政处分。

  “瓷器门”事件一经披露,故宫就陷入了瞒报的质疑之中,而今,眼看着事情即将水落石出,故宫竟然在处理依据上又玩起了“隐瞒”的小伎俩,以隐瞒始又以隐瞒终,怎能不让人愤怒, 故宫,到底是大家的故宫,社会的故宫,还是某些人的故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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