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上旬,武警江西省总队景德镇市支队下士小汤为亲属购买瓷器在托运中受损,商场老板以免费送货上门为由拒不赔偿。小汤在该支队法律咨询站的帮助下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经依法协商,商场老板全额赔偿小汤损失。此事使官兵明白一个道理:“免费送货”不等于“无偿帮工”。
贪图小便宜带来大麻烦
今年7月底,入伍已有5年的小汤如愿地领到了休假批复表。考虑到今年是爷爷的70大寿,他决定捎上一件瓷器回家为老人祝寿。在景德镇国贸陶瓷大市场,他认准了一个青花八桃橄榄瓶,虽然价格要近千元,但老板提出锦盒包装并免费托运送货上门,让小汤决定将它收入囊中。付款后留下详细地址,小汤兴奋地踏上了归程。
小汤回家后不久,锦盒就送到了爷爷家,但花瓶出现了轻微的裂痕。爷爷虽有点失望,可还是很高兴地接受了孙子的这份孝心。小汤认为,自己碰到这种事,虽然很冤,但只能自认倒霉,谁让自己当时要图那点小便宜?
回到部队后的小汤并未走出此事的阴影,本想向家人展示一下驻地的特产,表达一下自己的孝心,没想到却出了洋相。自认为吃了哑巴亏的他开始抑郁寡言,与休假前判若两人。在中队蹲点的宣传股长徐磊是法律系毕业的高材生,详细了解情况后,他认为这件事小汤不应该承担损失。为此,他带上了小汤找到商家索要赔偿。
推卸责任引发赔偿争议
徐股长提出赔偿要求的理由是,免费托运送货上门可视为商场对小汤的一种承诺,已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成为该买卖合同中关于履行方式的一种约定,但卖方并未履行将物品完好送到家中的义务,应当赔偿买方的损失。商家虽然承认花瓶是在运送途中损坏的,但却对事故责任持不同的看法。
商场老板认为:商场是承诺送货上门,但并未收取费用,纯属义务帮工,再者,商场已付款请物流公司托运,责任算不到自己头上。据此,商家称对瓷器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徐磊找到托运瓷器的物流公司,公司同样认定瓷器是在运送途中受损,但认为,像瓷器类易碎物品托运时都会订做木架以求稳固,但当时商场老板为节约托运成本,以锦盒包装非常牢固为由拒绝了物流公司的建议,所以公司只是以一般物品的标准托运,受损责任不在物流公司。
徐磊再次找到商场老板,老板仍以免费送货上门为由拒不赔偿。在他看来,小汤在付款后的那刻起双方就已经完成交易,瓷器的所有权已转让出去,免费送货上门服务是义务帮工,卖方不应该承担货品受损的责任。
析事说法分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导致协商未果。徐磊与该支队法律咨询站的同志一起翻阅相关法律资料,并专门来到景德镇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最终找到了答案。
按照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免费送货”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义务。商场有“免费托运送货上门”的承诺,故该瓷器的交付地点应该是在小汤的爷爷家。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按照规定,瓷器在送货途中受损,理应由商场承担责任。
再次协商时,徐磊和小汤析事说法,头头是道,使商场老板认识到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同意全额赔偿小汤的损失。拿到赔偿金的小汤高兴地打电话告诉了家人,并在中秋节前夕再次为爷爷邮寄了一个完好无损的花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