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是一个文物大省,多年来盗掘古墓遗址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如今,随着文物“收藏热、投资热”不断升温,在利益驱使下,盗掘古墓造成的文物毁损、流失现象日趋严重。
法律界人士指出,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保护,主要依靠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文物保护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案例:
1. 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玉门市农民闫某纠集多人盗掘当地魏晋时期和新时期时代古墓8座,所盗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彩绘雕刻力士砖1块。2003年8月,闫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 2008年1月7日晚至8日,肃州区总寨镇总寨村尤某等4人,先后两次窜至肃州区新墩子南北滩墓群盗墓未果被警方抓获。同年6月,肃州区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对尤某等4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
3. 2010年7月,榆中县农民曹某等人在该县紫家营村一村民承包地内盗挖古墓葬遗址,所盗文物全是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和齐家文化类型,其中3件属国家三级文物。同年11月,曹某等14人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至2年6个月不等刑罚。
事件:
1. 2010年4月,榆中县定远镇转咀子村村民修建蔬菜大棚时意外挖出了疑似马家窑文化碎陶瓷片,引来近200村民疯狂哄抢,村支书报警后该县公安局出警50余人次才控制了局面。
2. 2010年8月,会宁县会师镇范湾村范湾社发现规模罕见的疑似金元时期墓葬群,该社社长组织部分村民盗掘变卖文物。目前,警方已追回被盗文物17件。
3. 2003年初,陕西省眉县5名农民劳作取土时发现了一批极为罕见的西周晚期宣王时期窖藏青铜器文物。5名农民有非常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一面保护现场,一面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国家文物局和当地政府对他们予以现金奖励和赴京参观等。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剑明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元昊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师 马凌
主持人:我国对盗掘古墓有哪些法律规定?
杨元昊:我国《刑法》第328条明确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集团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邱剑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死刑罪名,其中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罪以及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3项涉及文物管理的死刑被取消,量刑最高是无期徒刑。
主持人:有人担心,取消死刑是否会刺激和助长文物犯罪的高发态势?
马凌: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不过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是非常态犯罪行为,比如“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发案率极低。何况,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保护,主要依靠文物保护法规,提高文物保护部门的监管和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而不能一味地处以严刑。
主持人:收藏热是促成盗掘文物事件高发的原因之一吗?
邱剑明:盗掘古墓、文物走私并非民间收藏所助长。民间收藏是应该鼓励的,但前提是来源正当合法,而且不能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当以艺术文化价值为目的作为鉴赏而非投资。作为政府,应该严格限制文物流通,改变“收藏能致富”这种错误的舆论导向。
主持人:居民盖房时挖出几件古董卖了犯法吗?文物现场出现哄抢作何法律评价?
杨元昊:《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马凌:对因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导致文物损毁或者将文物走私、倒卖,一旦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上述刑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主持人:为何遭到盗贼破坏后,文物部门才被动保护?而民众发现出土文物后上交应否给予与市场等值奖励?
马凌:埋在地下其实是最好的保护。刚才我们也介绍了,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而各地文物部门如果进行考古挖掘,需向国家文物局报批。出于保护目的,文物部门均不主动挖掘,只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发现文物的工作。
邱剑明: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是对的,但应该给予发现者适当的奖励,这样民间才有动力上交国家,否则大多会藏匿、偷卖。因此,要想保护文物,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国家应当给予发现者接近于市场价的奖励。案例中陕西省政府的举措,在当时无形之中成了一次生动的、全社会的有关如何保护出土文物的宣传和教育。
主持人:我省作为文化大省,文物流失情况尤为严重,这是否与立法有空白以及执法不严有联系?
杨元昊:的确,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太过笼统,如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这一点就很难认定,这就导致在认定罪名或犯罪构成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立案要求上出现差异,导致打击不畅。此外,关于文物级别的认定,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但具体的价值又无精确的标准。再者,我国现行法律与相关职能机构不配套。虽然法律规定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警方却很难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份“鉴定结论”。没有“鉴定结论”,法院就无法依盗掘古墓“判罪量刑”。这也是“法律超前,职能机构滞后”的原因。很多盗墓挖坟者最终只能按破坏坟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在文物倒卖中,其实盗掘古墓者获利很少,都是文物商获利较多。
邱剑明:我认为,文物流失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层面,而在于各地的执行层面。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得很具体。现在有一种倾向动辄就以法律上没有规定找理由。首先应看自己在职责范围内有没有尽责。其实,目前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只是在执行和贯彻上比较困难,各级基层政府重视不够才是根本原因。我建议应该像森林警察一样,在重点文物地区成立专门的文物警察或文物派出所,才能有效打击文物犯罪。据了解,青海都兰地区就成立了专门的文物派出所。
马凌:总体来说,保护文物安全涉及多方面因素,有相关执法部门如何加强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保护文物立法不完善的问题,还有疏于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因此,打击和防范涉及文物类犯罪,必须通过加大执法和司法的力度,唯有加紧规范文物保护部门的权力运行,加强常规性行政执法检查,通过行政性措施的事前保障来弥补司法手段的事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