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市陶瓷艺术品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已开始启动。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此次专项检查的税收政策法规方面的情况,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地税局负责人。
问:我市范围内个人从事陶瓷艺术品创作、生产、销售并取得收入有多种情形,具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第一,在单位任职受聘的陶瓷艺术创作人员,其从事陶瓷艺术品创作,作品归任职受聘单位所有或处置,任职受聘单位在作品完成或销售以后按一定比例向创作人员支付报酬的,由任职受聘单位依据所付报酬金额,在支付报酬时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对未扣缴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取得收入的个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在单位任职受聘的陶瓷艺术创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独立从事陶瓷艺术品创作劳务而取得收入的,由创作人员在取得收入后按《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常性从事陶瓷艺术品创作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税务登记。第四,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非经常性从事陶瓷艺术品创作偶尔取得收入的个人,在取得收入后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个人拍卖陶瓷艺术品,其中也包括自己创作的作品,在取得拍卖收入后,按次按《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受托拍卖机构已代扣代缴税款的除外。第六,个人受邀参加笔会并获取报酬的,由邀请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报酬时按《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对未扣缴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个人在取得收入后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近年来,国家对“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减除费用大幅提高,请您具体谈谈?
答:在综合考虑纳税人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物价变化等情况,政府出于对民生的关注,从2011年9月1日起,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
问:在“劳务报酬所得”中,税法中又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答: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问: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法规,除个人所得税外,从事陶瓷艺术品生产经营还需申报缴纳哪些地方税费?
答: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税费主要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上三项税费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最后补充一点,由于陶瓷艺术品市场生产经营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点,我们地税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涉及的其他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在相关媒体进行后续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