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于去年4月18日对晋江市古玩市场一古玩店进行调查,发现该场所摆放出售手刻苏清河(已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姓名的观音、达摩和弥勒佛像各1尊。以上作品制作工艺粗糙,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系苏清河所作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在物品清单中详细记录,随即对这3尊作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同月23日,涉案当事人胡某前往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时,承认自己在同年1月从古玩街地摊处看到这3尊佛像后甚是喜欢,便花500元购买,起先放在家里摆设,后来便拿到自己经营的古玩店准备出售(因不懂真假和行情,未具体标注价格)。此后,经苏清河亲属对3尊作品进行核对,确认此3尊作品系假冒品。
综上所述,胡某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证据完整、事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市文广新局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复制品。胡某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该案办结。
二、案件解析
随着艺术品收藏的不断升温,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这一市场,恶意制售大量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文化市场的秩序,欺骗社会公众,甚至给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该案让监管部门认识到加强对公众的“普法”与引导,在社会上营造制售假冒他人作品属违法的氛围,对建立起艺术品市场新秩序至关重要。同时,促使执法部门认识到进一步拓宽执法领域,加强与工商、司法等部门的协作,斩断制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利益链,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通讯员张良才 记者庄金泉 实习生林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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