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4月至1952年,是景德镇陶瓷工业恢复时期。为了充分调动陶瓷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在所有制形式上采取了三种办法,即全民所有制、私私联营制、合作社制。比如,至1952年底,全市组建了建国瓷业公司、景德镇瓷业公司、瓷土公司等全民所有制企业;组建了裕民瓷业有限公司、国光瓷业有限公司、大器匣厂、小器匣厂等18个私私联营厂;全市共出现陶瓷生产合作社9个,其中直接从事陶瓷生产的有5个,陶瓷加工的有3个,还有一个是纺织生产合作社。
当时,合作社经济作为全民所有制、联营制经济的补充,虽说所占比重不大(共有社员567人、股金5036元,只占整个陶瓷经济比重的2.57%),但由于政府的支持,陶瓷合作社对恢复瓷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经济性质来看,陶瓷合作社属于私有性质的“集体经济”。为引导他们健康发展,当时制定颁发了《陶瓷生产合作社章程》,对建社目的、社员入社条件、组织机构、分配方式等都作了规定。
《陶瓷生产合作社章程》指明,建设的目的是提高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增加社会财富,保证劳动所得利润,促进工人福利,减少中间剥削。社员入社的条件,必须有陶瓷生产加工的技能,并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要有区级政府及总工会或本社社员2人以上介绍并经社员会议讨论同意,并要缴纳入社基金等。
陶瓷生产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会议,所有有关全社利益的问题均须由社员会议裁决议定。最高业务负责人为经理、副经理。经理、副经理在社员中推举产生。对外为合作社代表,对內则负责贯彻社员会议决议,推动合作社一切业务的开展。经理、副经理之下设若干股,股下面设若干组。陶瓷生产合作社设有经济股、营业股、设计股、化学股和生产股等。
其生产经营措施为,召开各种会议协调全社事务,安排生产经营任务及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规定每月召开一次社员会议,每个星期各股召开一次会议,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各股联席会议,严格账目管理。各组每半个月要将各种收付情形开列清单交由经济股会计汇集,再于每月届满时将各股账目清算总结交由社员会议审核,部署具体生产任务。根据合作社的经济状况、队伍素质、原材料供应的具体情况,对生产任务作出详细的安排,不能随便超越范围。设专人负责产品销售,有必要在外埠设立分销处,以推广销售产品。
分配形式分为工酬和红利两种。陶瓷生产合作社的工酬按景德镇市一般标准定期发付,红利年终发给,对于一些复杂的工作则另立协议。合作社各股、组负责人的待遇,由经理根据每个人工作任务的大小,并综合本社的经济状况初步拟定,并交由社员会议最终裁定。分配总的原则是“利益平均占有”。
如果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立的陶瓷合作社是一种初级形式的话,那么到了“一五”时期建立的“瓷器生产合作社(画瓷社)”就是比较高级的形式。1956年底,全市通过并社,最终形成“瓷社”9个,“画瓷社”2个,社员人数近万人。1958年,瓷社、画瓷社及工艺美术瓷厂全部转为地方国营。后来,它们先后组建或并入红星瓷厂、建筑瓷厂(景陶瓷厂)、雕塑瓷厂、华电瓷厂、艺术瓷厂、宇宙瓷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