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广东省环保厅下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等。
此次广东省实施排污许可制的有关事项通告中明确指出:
▶ 1、国家实施排污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2、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 3、广东省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公开”的原则,具有核发权限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 5、按照《管理名录》等的规定,2018年应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部署推进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