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两类人常常不约而同地想到了特许经营,即加盟一家稳定发展的连锁集团,货源由集团总部配送,管理上依托集团比较成熟的机制,甚至店员也由集团分配。加盟者只需投资租一块适合的门店,再根据连锁集团规定的外观格调进行装修便可。
按照投资者乐观的想法,一个稳定发展的连锁集团,品牌已经树立,集团总部负责产品研发和生产,配送到各个门店的货品都将是有较高市场竞争力的,各项管理也有章可循。如此一来,加盟后便可逐步收回投资,然后实现赢利。
在成熟的特许经营机制中,上述想法没有错。加盟商“傍”上了大连锁集团,能够随之发展。而连锁集团的收益也是明显的,不但获得了一笔加盟费,而且门店数量、市场占有率都能快速增加。双方均收益,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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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有法可依
个体户只能单店经营,不能吸收加盟
去年上半年,国家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要想成为被加盟者的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且必须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而个体户只能单店经营,不具备担当特许人的条件,自然也就不能吸收加盟。
而且,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加盟商)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市连锁同业公会秘书长吴伟栋介绍,在此基础上,更加完善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很快就会出台。
吴伟栋说,在条例出台前,连锁同业公会将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我市连锁市场,如在公会网站上,对连锁业信誉好的企业和被大量投诉的企业进行公布;邀请法律顾问拟定加盟合同的参考性条款;加强对连锁业者的宣传普法教育,建议创业者在加盟时也要慎重行事,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咨询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等。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须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