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说,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为了深化企业改革,为了工人阶级整体的利益,必须有一部分人做出牺牲。这是对的,但是问题在于,我们不能将下岗工人排除在工人阶级的整体之外,安排他们下岗的程序必须规范,他们做出的牺牲必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个别企业亏损时更不能拿他们做替罪羊。尤其在下岗工人与企业管理者一对一的个案中,如果拿大帽子吓唬弱者,无疑于落井下石。
市场经济中固然不应当继续搞大锅饭、铁饭碗那一套,但是如果听任职工的饭碗成为第三个和尚的水桶,那不仅会增加社会负担,可能使下岗工人衣食无着,同样会危及到在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有一支强大的劳动后备军。对于一般的劳动者来说,都随时有被取代的可能。报载:一些企业在经营中只用23岁以下的女工,女工一旦结婚、生子,则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她们下岗。这就是所谓的“青春期合同”!一些女工为了拖延或延缓下岗的命运,不得不暂时放弃做女人的一些最基本的权利。因为她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意识到,她们的饭碗随时可能会成为第三个和尚的水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何尝不是这种背景下的衍生物。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主管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现代企业制度等等时髦的名词又有什么现实的意义?
按照以人为本的经济理念,经营管理者走马上任,接受委托代理授权时就应当明白,他除了向所有者或在全体股东负责外,还应当向全体职工负责。在非因劳动者个人责任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执行既定的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即单方面决定让职工下岗,否则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偿;依法限制管理者的“用人自主权”,提高职工在争取劳动保障方面与管理者的平等对话权;当下岗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限度时,经营管理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让他自己下岗让贤。在努力扩大再就业渠道的同时,促使已就业职工在企业内进行岗位流动或岗位更新,从而走出市场管就业政府管失业企业管理者搞下岗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