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方案要建立在符合税法规定基础上才能获得成功,凡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充其量只是个“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而已
因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有许多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许多纳税筹划方案就针对这一点来操作。许多享受完新办企业优惠后的老企业在重新注消后,再次成立新的企业骗取税收优惠,钻税法的空子。
税务总局、财税部在2006年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从几个方面强化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效地堵住了新办企业的税法漏洞。
部分纳税筹划人员对上述两个文件研究不够深入,打税法的“擦边球”,结果企业付出了不菲的“税务顾问费”,得到的是“偷税不成反赔上滞纳金和罚款”。
下面,笔者结合两个纳税筹划案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分析一下所谓的“新办企业”不符合“税法的新办企业”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例。
案例一
摩天建筑公司共有职工200人,其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2人,管理人员8人,其余为建筑工人。2007年,该公司实现建筑业收入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在纳税筹划前,该公司2007年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330万元,其中
(1)、营业税:5000×3%=15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例摩天建筑公司的股东可投资新办甲公司和乙公司,然后将管理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转移至甲公司,将其余180名建筑工人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可专门从事建筑业总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乙公司,施工技术、施工材料由甲公司负责提供。
仍然以2007年度数据测算,假设2007年甲公司取得建筑业总包收入5000万元,其中分包给乙公司1000万元(施工劳务部分),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
1、甲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达到60%,因此,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乙公司的税费负担为66万元,其中(1)、营业税:1000×3%=30万元。(依据《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
(3)、企业所得税:100×33%=33万元。
3、甲、乙两公司的税费负担为66万元(30+3+33)万元。
纳税筹划的效果:税费负担减少264万元(330-66)万元。
上述纳税筹划方案表面上看是天衣无缝,其实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新办企业的标准,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是有纳税风险的。
依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next]
该方案的涉税风险为:上述摩天公司的业务和管理人员等转移到甲公司,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甲公司不予认定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规定可知: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中甲、乙两公司不属于上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的几种情况之一,可以作为新办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
甲公司年节约营业税及附加为4000×3%×(1+7%+3%)=132万元。考虑节约营业税及附加后新增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4万元(132×33%),该方案节税金额为88(132-44)万元。
综上可知,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将原公司的业务一分为二,达到新办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办公司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营业税方面,鉴于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够具体,尚可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