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运集装箱运输实务中,不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订舱,提单应交给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或其代理人,这是非常明确的。因为我们大家知道,惯常所说的提单有3个性质: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也有称其为债权凭证的)。而货物收据的功能即意味着承运人收到了货物,当然要将提单交给送货的人。
在实践中,一般货物装船后,大副应签发大副收据给送货单位,而送货单位应凭大副收据到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处换取提单。但由于上述手续比较繁杂,一般就省略了将大副收据交给送货单位这一程序,但提单应交付给货物的所有人这一基本原则却是确定无疑的。
一些承运人的代理人,甚至一些较大的公司,均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谁向我订舱并支付运费我就应该将提单交给谁,显然这是完全错误的。很多公司,为此遭受了不少的损失。
本案中,作为货代也是承运人,虽然是接受的旅美华人的订舱,而且是其向货代公司支付的运费,但货代公司显然应将提单交付给A企业。并且,货代以前也一直是将提单以邮寄的方式将提单交付给A企业的。但是,货代公司在本案中,却明显地违反了以前一贯的做法,将提单交给了订舱人,致使A企业对货物失去了控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显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本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货代公司对于提单的不正当交付负有责任,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作为长期进行外贸出口的企业,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客户的规模、国籍、违约率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情况。从长期的实践经验中,我们认为没有不能做的贸易,关键看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操作。
比如说货款全额T/T,对中国企业就没有风险。有一个美国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卖货从来不开信用证,也不付定金,走货也不签提单,给中国企业只给签一个其自己的货物收据,但多年来从未发生大的纠纷,更未有不付货款的情况发生。
当然,也不是美国的企业信用都好。根据我们的经验,案发率最高的企业就是美国企业。最近我们发现,有的中国人在美开办的企业,甚至雇佣外国人来中国骗货。另外,南美和非洲的贸易形势很好,但问题也非常多,一不小心,就会出问题。
在与外国企业进行贸易时,一定要对其进行尽可能多地了解。一般来说,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的商业信用会好一些,但法律风险会大一些;而不发达国家往往是骗货的情况更多一些。
寻找正规无船承运人作为货代。根据我国海运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无船承运人,均需向交通部交付80万元,分支机构20万人民币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虽然不是很多,但由于有了这笔保证金,无船承运人一般均会非常谨慎地开展业务。
目前很多外贸企业因各种原因,往往找一些小货代走货,或者找多家货代轮流走货,这样做的风险其实是很大的。我们碰到过很多案例,外贸企业找的货代,只有几个人,几台电脑,办公室也是租的。这样的公司服务是不错的,但一出现大事,人去楼空,根本无处追偿,许多外贸企业,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