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用人单位有不同的解释。一些用人单位表示,雇佣方也希望在用人方式上完全按市场化的方式办,但是在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对老员工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对老员工和新员工区别对待。也有的用人单位倾向于把“转为正式职工”作为一种激励方式,把特别优秀或急需的聘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同时保留大量非正式职工,以降低用人成本。
体制转轨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同工同酬实现难
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得明明白白,为什么实现起来这么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认为,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大量存在,根本原因在于体制转轨还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他说,由于我国普通劳动力资源长期供过于求,“强资本、弱劳动”,这就给某些企业以可乘之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想方设法压低用工成本。劳动者自身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企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而《劳动法》虽然明确了“同工同酬”,但这更多地是体现了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在具体的实施中还缺少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另一方面,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说明我国向市场化就业转轨还不到位。上世纪90年代,一大批国有企业在减员增效的过程中,曾尝试在改变冗员状况的过程中引入市场化的就业方式,使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很多企业也的确实现了机构及人员的精简,但对于仍留在企业的员工却延续了原有的用工方式。这也说明,我国用工体制改革还远未结束,还要继续采取措施打破僵化的固定用工体制。
有人提出,既然同工同酬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应出台强硬措施“一步取齐”。对此,苏海南并不十分赞同。“眼下同工不同酬差距最大的,往往是企事业单位里的低端岗位。比如一个电厂抄表工,正式的年薪可能近10万,聘用的农民工可能刚刚1万多。如果都统一成近10万元,明显不符合岗位的实际价值。但如果强行统一成1万多元,又可能带来稳定等一系列问题。”苏海南认为,应逐步引导、督促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在更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使岗位工资回归其内在价值,实现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