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十:强调“买者自负”而忽略“卖者有责”作为推销的保护伞
【潜规则表现】
相比于其他规则,这是一个成文的“潜规则”。2007年9月,家住江苏无锡的六旬老人刘华(化名)投资购买理财产品,2008年9月,产品到期亏损了2万元,遂把某银行告上法院。刘华诉称当时出于对该银行的信任,未细研协议文字内涵,就签下了协议书。法院一审判决刘华败诉。法院认为,在刘华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以书面的形式提示了投资产品风险,而刘华不能证明银行未对客户做过风险提示义务,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应有清醒的认识,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应视为是放弃自己的知情权,责任属自己。
有律师直言,在个人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因理财亏损对簿公堂的案例中,个人投资者胜出概率微乎其微。即便对投资者进行曲线“补偿”,也总有笼络人心、息事宁人之嫌。“卖者有责”成为了一种敷衍。
【专家提醒】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监管意图明显,一方面得防止投资者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是要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二者必须同时强调,不能偏废任何一方,甚至应该强调在实现“卖者有责”的前提下“买者自负”。
但现实的结果往往是,相比于“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更据上风。显然,上例中,刘华老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买者自负”,但这里似乎很难看到作为机构的“卖者有责”的影子。我们发现,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理财师大多只告诉客户购买,却没有提示什么时候卖出才能保证获利。原因在于绩效模式大部分是看交易额,也就是买的时候。诸如大多理财产品设计为前端收费,少有卖时收费,这也从侧面说明注重买的时候。此外,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大多语焉不详,专业术语频频出现,甚至看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一定要看小字。诸如,有的宣传材料用大字印着“收益18%”,同时用小字印着“3年”。
同样,银行的免责说明也往往用小字印在宣传材料上。这种免责说明通常是“本宣传材料不构成合同附”。它意味着即使银行产品的实际运作与宣传材料不符,投资者也不能凭宣传材料去告银行,而这些宣传材料往往写得天花乱坠,极具诱惑力。其实这是一种欺骗,掩饰的比较好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