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系统。基本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准则,出资人必须对这些制度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确定这些制度交经营者执行并监督其执行结果。基本管理制度包括:(1)组织机构制度;(2)基本会计政策;(3)财物管理制度;(4)内部牵制稽核制度;(5)决策程序制度等。在建立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出资人应引导经营者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并确定主要的内部控制系统(或程序),确保企业高效、有序地运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不使出资人资本或权益流失。
(三)实施必要的审计监督。出资人的审计监督分为正常监督和非常监督两种。正常监督是指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一般审计监督。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的检查和监督;(2)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一是在董事会、监事会 领导下实施的内审机构监督,包括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内部分支机构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再监督的性质;二是在经营者领导下实施的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监督。(3)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中报、年报的审计监督。
非常监督是指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特殊(如盈亏异常等)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监督,一是董事会实施的审计;二是监事会实施的审计。董事会实施的审计主要是检查经营者,监事会实施的审计既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董事会或董事。非常监督通常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实施为好。
四、实施出资人财务管理的难点
(一)国有企业出资人尚不明确。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而国家是以政府为代表的,政府又有许多部门,这些部门都代表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这样就形成了政府职能与企业出资人的重叠。政府官员代表国有出资人控制着企业,但又与企业的利益不相关。负责任者为国为民谋利益,不负责任者以权谋私。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出资人的缺位,国有资产成了无主资产,谁来实施管理呢?为使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的管理,出资人必须明确。现实中的以国有投资或控股公司代表国有出资人较为理想,可以实现政府职能与出资人分离,政府监督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实施财务管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全和增值。
(二)不同出资人财务管理具体目标的差异。不同的出资人由于其资本来源的不同、投资目的的不同、个性的差异以及近期和远期的需求不同,直接影响出资人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重视近期目标者可能会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而追求长远利益者则可能以牺牲近期利益为代价。由于出资人差异的存在,使出资人较难制定财务管理具体目标,可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来进行沟通和协调,求大同存小异,尽可能实现目标的统一。
(三)出资人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出资人更多地是考虑资本的保全和增值,且把企业的持续发展作为长远目标。而经营者更多考虑的是其自身的报酬以及随着企业发展所可能带来的个人未来收益。这两者从理论上看似乎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激励经营者围绕出资人的目标实施始终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以年薪加期权等作为经营者激励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但仍有许多细节值得我们去研究。
(四)出资人财务管理的成本和程度。出资人财务管理的成本取决于财务控制的程度。出资人如何把握财务管理的程度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问题。超过一定的度可能会使出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出资人财务管理的成本由两部分组成:(1)直接成本。它是指出资人为控制和管理企业财务所直接支付的成本费用,如审计费等。直接成本可以确认和计量。(2)间接成本。它是指出资人为控制和管理企业财务而可能影响经营者积极性所造成的资本收益的减少。间接成本难以确认和计量,不是所有出资人财务管理都会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