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招:“自力更生”
对于此招,也许源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无奈,为了自己的企业,就几个企业联合成立个担保公司,或者虚假注册些壳公司。为了逃避银行对关联企业的审核,利用过桥资金贷款,将资金通过壳公司再转入自己的实业公司使用。
“有时候,几个民营企业老总在一起会考虑,既然要找别人做担保,或者进行互保,还不如先把几个人的钱凑起来搞一家担保公司,然后通过担保公司,为自己或股东担保,这种方式,不仅漂亮,还不影响对外的所有负债。”南通一位大行信贷人士直言,“(自有)资金也不完全会存在那里,可能通过资金运作拿走了”。(21世纪网报道)
张雪奎点评:此招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关联母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还涉嫌贷款诈骗。
第八招:吸收存款“办”银行
1、据上海证券报报道,09年底在江苏盐城市的一个小镇上,一条200米长临街的商铺,半年里就涌现出7、8家小额担保公司和投资有限公司。“吸储员”老张所在的宏进担保投资公司(化名),虽然打着“委托投资”名义,但是实质与存款无异:一年期委托投资年回报率为6.75%,五年期的年回报率为10.8%。而银行同期的一年期定存仅为2.25%,五年期定存的年利率为3.6%。老张作为吸储员,去农户家“拉存款”,老板按照其业绩的1%给老张报酬,“这钱来得比种地快多了”。而投资公司收到资金后,资金运用的途径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公司自己使用,这种投资公司背后都会有一个实体,比如纺织厂、食品厂等,宏进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就用于自营的企业。另一种是对外发放贷款。
2、打着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投资者,吸收公众存款,进而投资项目。
09年湖北宜昌天银投资担保案,诈骗7000万元。该公司2003年在宜昌成立,招聘大量社会从业人员,就是以高息分红诱惑投资人非法集资,并用以后投资者的资金补充前面投资者分红款的方式,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还加大对老人的宣传和蛊惑,大部分都是可怜的老人进行了投资。前一两年,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该公司20%的高额分红,于是老人们口口相传,诱导更多的老人将养命钱投入该公司。
张雪奎点评:此招触犯金融监管之高压线,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九招:旱涝保收
有些担保公司为了不承担风险,而且企业也急需资金,担保公司就通过对企业的担保,签订合作协议,如果企业盈利就拿分成,如果亏损则拿固定回报,真正的担保投资,不过是包赢不输的“投资”。
张雪奎点评:此招涉嫌违规放贷及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有关担保企业投资的规定。
第十招:“宰”你没商量
1、合同欺诈。一些担保公司利用其格式合同,将很多责任推卸给客户,事先设下合同陷阱,从而将客户的保证金等占为己有。在北京的郭先生通过担保公司贷款12万元购车,缴纳过的7000元保证金后,因央行加息后的一个月少还了7元,被担保公司认定违约。7000元保证金被担保公司全部没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分为是恶意逾期还是无意逾期。只要在第一次催缴后,立即还款的,都还会算作信用良好。在担保公司这里,消费者只要出现一般违约行为,担保公司利用事先设下的违约条款,即合同陷阱,缴纳的担保金就会被中介公司据为己有。此类案例在车贷行业中枚不胜举。